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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章程
第三章会员
第七条 文促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凡拥护文促会章程,在弘扬中华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海内外
文艺家、学者、文化事业家和赞助人自愿加入文促会活动的单
位和个人,经理事会批准便可成为文促会会员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单位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单位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单位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单位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文促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文促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文促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单位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
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单位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
除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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